今天再一次体会到垄断企业(或者说牛X企业)的霸道与不讲理。
10月26日,小区传达室给我一个包裹通知单,是一次买东西中奖的奖品,这里要说的明确一点:
通知单的投递日戳有三个,分别在背面的左侧两个,右侧一个:
邮局的同志们秉承着一贯的工作作风,盖的邮戳就是不让你知道是哪一天的……
这个倒是还比较清晰,2008年10月25日,而实际上,这个通知单最初并没有投递到我的手中,而是放在了小区的传达室,我拿到的时候已经是10月26日的下午。
而在通知单的正面,邮局的同志们盖了一个红戳:限七日内到洪楼邮局领取,过期收费。
今天,11月1日中午,我到了洪楼邮局领我的包裹,结果却被告知已经超过了七天,需要收费1元。
我Faint了!10月25日向后数7天,不正好是11月1号吗?而邮局工作人员的解释是“7天”是要算上投递的那天和领取的那天,如果如此算的话,11月1日是第八天。
不管我怎么说,邮局的工作人员说这是龟腚,就要这么计算。
于是我打了11185投诉,客服的小姑娘还是按照邮局工作人员的解释说这是中国邮政内部的规定,个人没有办法解决,不能接受我对本事件的投诉。既然不接受,那我也没有办法,于是我有了新的主张:我要挑战中国邮政的这个所谓的内部规定!
首先,先不考虑中国邮政这个计算日子的方法是不是对的,他们并没有尽到应有的告知义务。对于收件人来讲,只能获取两个信息:一个就是投递日期,再一个就是“七日内”这个本案中不明确的概念,而并没有告知用户“七日内”是如何来按照中国邮政的计算方法来计算的。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通知单的背面有一个“收件人需知”,第六条的内容是“领取包裹的地点、时间:”,从这里可以看出是邮局工作人员为了图省事,做了那样一个红色的印章,而没有按照单据的填写要求来填写造成了收件人未能了解到应知的信息。
其次,我相信中国邮政的这种规定应该不会有国家法律支持的。回家之后到中国邮政网站上查了一下,没有查到这条规定,只看到了198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其中更是没有逾期要收费的相关条款。
第三,中国邮政是用我们纳税人的钱养活的,而现在的服务质量远远达不到一些正规的快运公司,不管是时效性还是对顾客的态度。如果作为纳税人我们再不监督一下的话,中国邮政这帮人岂不浪费我们更多的钱?
第四,邮局的这个解释涉嫌“霸王条款”,不容许我有另外其他的理解。客服的小姑娘一直在说“先生,是您理解错误!”我靠,中国邮政不解释清楚还说是我理解错误,把所有的问题都扔给我,哪里有这样的事情?
经过19’14”的电话“争论”,最终客服的小姑娘接受了我对中国邮政规则的投诉,说三个工作日左右会有人联系我。
投诉完成后,用手机把包裹通知单拍了一下,让邮局的工作人员帮我取了包裹,当然,1块钱的保管费还是要收的……
不知道中国邮政会给我一个什么样的答复……或者是大家告诉我一个类似于投诉中国移动到信息产业部这样的方法,投诉到他们的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