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享受的条件是什么?
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由所在企业或代办机构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职工档案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申办退休手续,经审核批准后,社会保险机构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2、退休养老金的数额如何计算?
自2006年1月1日期,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均值,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由统筹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
公式中,a1、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A1、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后可领取的养老金越高。
每年5-6月份,公司将对上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与员工进行对账,员工可据此了解企业缴纳养老保险情况及个人账户累计金额。
注:由于企业缴纳部分全部进入统筹账户,不在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中显示。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薪酬总额的1%-3%缴纳工伤保险(具体缴费比例由社保机构根据企业性质等因素确定),目前我公司工伤保险的缴纳比例为1%。
当发生工伤后,员工需于2小时内通知公司,并到工伤保险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在就医过程中,需注意使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物。
工伤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报销由公司专人负责办理,工伤员工需按照济南市及公司规定,提供必要的材料。
失业保险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劳动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及有关政策,建立失业保险。
1、 失业保险的申领条件?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 失业保险的申领程序是什么?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终止缴费,中断劳动关系后,(原职工在单位从事特殊工种的,在办理减员手续前需要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减员手续,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审核要求提供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本市户口一式二份,外地户口一式三份),经单位盖章、本人签字,准备三张一寸照片等有关材料(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丧偶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家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证明)。
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申领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积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