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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解读

29 5 月, 2011

新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6日济南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颁布,在各企业HR中引起了一股轩然大波,各企业负责人及HR心里都犯了嘀咕,新的管理办法对企业有哪些影响?

现在我们通过两版管理办法字面上理解,从企业的角度,对两版管理办法进行对比解读:

一、企业是不是必须要缴公积金?

虽然从93年就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但是很少听说有政府部门对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检查的,这次的新办法有没有什么变化呢?

1993年原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的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未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缴存登记。

2011年新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驻济和市、县(市)、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而关于违规不缴的企业,在1993年管理办法中并未体现违规不缴企业如何处罚,而2011年新的管理办法中增加了此项内容: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缴存基数

虽然在2011版的新管理办法中未明确缴纳基数的计算办法,但是不难理解应该是沿用原基数计算方法,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但是,对于“工资”的定义却有不同:

1993年原管理办法

第四条 职工和其所在单位应当分别按职工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计缴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月工资系指:

(一)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职工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

(二)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前计划内临时工的档案工资;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档案工资和(88)鲁劳薪字238号文件规定的17%的工资性补贴之和;

(四)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职工按每人每月100元计算;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按月实际工资收入的75%计算。

住房公积金以上年十二月份的职工月工资为计算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时确定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2011年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即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项目)计算。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拟订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下限,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虽然新管理办法中未单独明确“工资”的计算办法,但是在第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了月平均工资的计算规则,相比1993年的表述更精简,但是也更明确和统一。

三、缴存比例

在缴存比例方面,因为1993年到2011年的近20年间社会现状变化太大,因此在缴存比例方面也有较大的差异。

1993年原管理办法

第六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一九九三年分别定为4%。以后根据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变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

后来,在2008年11月,济政办发〔2008〕34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通知》中,对缴存比例又另外做了规定: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即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项目)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均不低于7%。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程序申请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2%。

而在2011年新管理办法中,又降低了最低的缴存比例为5%,或许是为了在强制征缴的时候减少企业的成本压力吧。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但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每个年度内单位只能设定一个缴存比例,并可以逐步提高。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但是,对于已经按照7%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想降低到5%就没那么容易了:

第十八条 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经营亏损,无能力按照现执行比例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第十九条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降低缴存比例的书面申请;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
(三)单位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
(四)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五)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降低缴存比例,首先要符合条件,然后还要通过职代会和公积金中心两道手续,说实在的,并不是那么容易的。

四、关于新招用和离职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处理

原来的管理办法中并未对此项内容做专门的描述,新的管理办法中,却有大量篇幅在介绍,应该也是近些年出现了较多的相关问题。

首先,在新管理办法中规定,一个人只能有一个公积金账户,而在原来的管理办法中,并未如此要求,所以出现了很多人因为工作变动,在每个公司都有一个账户,导致最后一个人有很多的公积金账户,最后合并起来也很麻烦……

第八条第三款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招用要在第二个月缴纳公积金,离职的员工也要在第二个月将原账户与新账户合并:

第十条 单位应当及时为新录用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工作单位应当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入新设立的账户。

原工作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职工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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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公积金管理办法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就是以上几个方面,其他的具体的操作细节方面也有一些小的变动,由于住房公积金与员工有着密切的联系,建议不管是HR还是劳动者,都好好阅读一下新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链接地址请点击:https://www.daibei.info/hr-related-policies-and-regulations/jinan-city-housing-fund-management-approach-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