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有HR在招聘的时候说:先把人招进来,反正还有试用期,试用期不合适再辞退就好了;
也经常听到部门负责人给HR说:这个人表现不好,不是还在试用期吗,辞了吧。
也有很多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天天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担心试用期表现不好就被辞退掉。
难道真的这么简单就可以辞退一个试用期员工吗?
我们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在《劳动合同法》中,有两个地方提到了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分别是: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除了“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一条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与其他是一样的。
那什么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呢?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录用条件”。这里经常会有一些误区,一些HR朋友会把招聘条件当做录用条件,而实际上招聘条件是招聘时选择候选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在招聘行为结束的时候,这个条件已经失效了。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确定所要聘用的劳动者的最终条件。两者可能会重合,但绝不一致。相对来讲,录用条件是高于招聘条件的。录用条件是需要用人单位提前告知劳动者或与劳动者提前进行约定的。
那如何才能使用“在试用期间呗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呢?这其中至少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1、提前向试用期员工告知录用条件或单独约定使用条件,从举证责任来看,用人单位要保留书面的签字确认的文件。
2、录用条件要客观,要有明确的评价标准,尽量避免主观的判断。可以使用销售业绩的量化数据、其他工作的显性成果、试用期内请假不超过X天等。一定要避免使用类似于工作积极主动、XX能力强、员工关系融洽等主观评价标准
3、要有证明员工不符合上述客观录用条件的事实根据,并经过员工确认。
4、最最重要的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果必须要在试用期间内得出,并在试用期结束前告知员工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