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在发起了劳动仲裁以后,由于对劳动法规不熟悉,总是希望能找一个委托代理人帮自己去“打官司”,那么哪些人可以做为劳动仲裁的委托代理人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仲裁委员会应要求提供其亲属证明。
另外,除职业律师外,公民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应与代理人应签订不收费的协议书,并提供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