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一位同事咨询关于如果一个连续工作超过一年的员工辞职的话,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如何进行处理?是不是相当于放弃了?
咨询了一个同做HR的朋友,他说像这样的,由于新的一个年度还没有结束,不能说企业未给员工安排年休假,只能是作为他自动放弃了。
但是,应该是这样的吗?
根据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也就是说如果一位员工在年中离职,那么我们应该按照“(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这个公式来计算员工应该享受的休假数,而如果未能安排休假,则需要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要求支付每天三倍工资的加班费。
那在这种情况下HR们应该怎么处理呢?
其实方法很简单:比如说员工应该休假3天,办理离职的时间是3月26日,那么在离职证明中离职时间写成是3月29日,而结算工资的时候,多发三天的工资就OK了。就这么简单!
不过,估计很多博友还在为根本就没有带薪年休假而心酸呢吧。
继续阅读“员工离职,带薪年休假应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