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资关系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劳动报酬的问题,这也是在劳动争议中最经常出现的一类问题。而如何计算和支付加班费的纠纷又是其中最经常出现的。
关于加班费的支付,貌似是很简单,因为劳动法里面有很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难道真的是这么简单吗?
首先第一个问题:如何界定加班?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知道我国目前执行的工时制度,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共有三种工时制度:
- 标准工时制:我们日常所接触到的“每天八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都可以归为标准工时制(注意:并没有说每周只工作五天!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只要每周休息一天,总共不超过40小时,均属合法。)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某一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超过部分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一般生产淡旺季比较明显的企业会采用此种工时制度。
-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一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可以采用此种工时制度。
在标准工时制下,三种加班都可能会出现;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往往很难界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往往最终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照“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费。而在不定时工作制中,“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和“休息日”加班都不再存在了,情况好点的,会有部分“法定休假日”加班费。
第二个问题:加班费的“工资”标准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月计薪天数为21.75,因此正确的算法应该是: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加班天数*加班费核算标准(150%、2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