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孕、产、哺乳期(俗称“三期”)的员工是受到特殊保护的,但是由于很多的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者不知情,造成了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而不自知。
案情介绍
前几天有个朋友偶然之间告诉我了他老婆的遭遇:
他老婆小丽在2009年初到了一家单位信息管理方面的工作(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缴纳保险),之后发现怀孕了,在怀孕九个月的时候,单位告诉小丽让她先回家休息,等生完孩子再来上班。于是小丽把工作交接了一下,工作服等物品也交会公司后回家待产,在这期间,小丽的工资全部都停发了。不去上班不发工资,小丽也认为是理所应当的,于是在家的时候也没有考虑工资的问题。现在孩子已经出生六七个月了,单位也没有通知小丽去上班,小丽因为要照顾孩子也没有去单位报到。
后来,朋友把事情无意中告诉我之后,我给他做了一下分析,他才知道,原来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再后来,朋友去找了小丽单位的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的答复竟然是:
1、济南市规定,交满一年的生育保险之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小丽到公司不满一年就生孩子了,所以单位不管。
2、小丽在生孩子之前都没有过“实习期”,所以,单位也不会给她交保险。
3、小丽已经办完了离职手续,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现在小丽的任何事情都不能再找单位了。
案情分析
有一点是肯定的,在本案中,小丽的正当权益被严重侵害了,具体有如下几点: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本文不做重点分析)
2、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国家及济南市关于社会保险征缴的相关规定)
3、孕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未支付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及济劳社险字[2001]13号《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八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引、流产,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产假。
(一)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产假42天;
(二)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可在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第九条 女职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X 产假天数 ÷30天(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条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
2、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200元;
3、阴式手术产的1600元;
4、剖宫产的3500元。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据实报销。
医疗消费水平发生变化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生育医疗费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济劳社险字[2001]13号《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为其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均不满12个月 (不含在原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2个月调入)的,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
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议小丽应该向用人单位提出以下诉求:
1、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待遇应不低于产假前的工资待遇及相同岗位人员工资标准。
2、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共计11个月)支付双倍工资。
3、补缴自用工之日起至今的各项社会保险。
4、按照济南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法规,支付产假期间(小丽不属于晚育,因此应享受产假90天)的生育津贴及按照济南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的标准报销生育期间医疗费。
5、因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补偿小丽在无业期间的损失(工资),标准为离职前一个月工资标准(或之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小丽可通过先与企业协商,协商不成提请劳动仲裁或起诉的方式,争取自己的权利。
给HR的启示
处在“三期”中的女职工是受到特殊保护的,在“三期”女职工管理上,一不小心就会让自己陷入被动,所以必须要重视“三期”女职工的管理。
1、在人员招聘过程中,一定要避免招聘已怀孕的女员工,由于在工作变换过程中很有可能就导致了社保的中断,如果到女员工生育前未缴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那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就要由企业承担。
2、虽然国家对“三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但并不是说在“三期”期间是完全不可以解除的,其中有各种各样的技巧,大家应该仔细研读一下《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3、按照国家规定,该签合同的一定要签合同,该缴社保的一定要缴社保,并且一定要留下书面证据。在仲裁的时候,企业的举证责任是很大的……
4、如果真碰上了“三期”职工的纠纷,建议通过协商尽量降低企业支付的成本,切不可硬碰硬,一旦劳动者提出仲裁或者起诉,就不仅仅是赔偿劳动者的问题了,有可能还会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
对待女人是需要优待一些啦,毕竟是弱势群体
路过的
呵呵……
与其假惺惺的留言,不如光明正大的做个SEO。
如果博主不喜欢,我很赞同把我这条留言spam掉
有没一些优待男士们的呢??
只能说你朋友的老婆傻了,为何不签订合同呢??
签个合同对双方都好。。
@淘宝 呵呵,没有格外优待男士的条款……
@Alex 其实在很多时候,劳动者并不是不想签合同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想签但是单位不给签……不过,现在法律是保护劳动者的,所以如果不签的话,最后受损失的是企业。
现在的企业有几个会遵守劳动法的
@久益视界 呵呵,其实遵守劳动法的企业还是很多的,毕竟现在劳动争议处理出现,员工维权的时候,政府还是很给力的。
健全法律 保护妇女权利